答:有
在日常工作中,无法避免遇到该问题,以下为我遇到类似情况的处理办法与措施:
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单位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以下3个条件:
一、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
二、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后,单位要为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三、之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此处,如何能证明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首先我们要明确知道 “不能胜任工作”当中应该至少包括“两次不能胜任工作”含义在里面,企业应该多次举证证明员工的无法胜任。第一次,直接通过用人单位的考核管理制度,该制度的存在应是认定企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前提与基础。该制度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考核目标、考核方法、考核结果等。当然这部分是关系到员工的切身利益的存在,所以企业在制定该考核管理制度的时候应该经过是民主的,有工会的应该通过工会来确定,没有工会的应该依据职工代表大会来确定,并需要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大会代表签署意见,进行使用。用人单位在对员工进行考核后时后,应当将具体的考核依据,考核内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并得到员工的签字确认。这也就能到达企业举证证明劳动者因能力欠缺或其他因素完全或部分不能达到既定的考核目标的目的,这也就完成了我们所谓的第一次。接下来就是给予员工第二次机会来证明自己是否有能力胜任工作,经过与员工沟通,安排其参加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可以达到。当然如果是岗位调整,该调整应具有合理性,并不应该随意的进行安排,由此,企业可以再一次通过对员工的考核来证明其不能胜任工作(考核方法同上)。经过上述步骤之后,用人单位才获得了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最后,用人单位依据“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其1个月工资。
总之,个人感觉就是无论员工因为哪种情况被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企业最终会支付或多或少的补偿给员工,或许这也是劳动法给予劳动者一种保护吧。
以上仅为个人能够处理此事的方法,不足之处,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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