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
2、当时的处理方式是调岗为主。一般绩效差,评价不好的员工,直接开除本身就是风险,调岗是较好的缓解方式。
调岗有得服从安排,有的没有服从。经过调岗的,工资和待遇都下降了,这类人就是混日子的,调的岗位是杂勤事务,付出劳动型的工作,不再是舒服的岗位,受不了的自己就离职了。
另一类是不服从安排的,人事部直接就是谈话了,当面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说一下补偿的事情。对于谈话,讲公司的效益、讲人情话,多讲感情话,协调协商处理,补偿是肯定的。达成一致后,就开始安排离职交接的事情了。
3、这类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我是上过几次被告席的。员工表面跟你讲得好好的,回头就去仲裁委员会了。一般都协商不成了,走诉讼程序了。员工主张的内容多为加班费、补偿金为主。人事部有得忙了,把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全部要复印出来。
因此,可以说,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要在平常工作中把考核情况、各类违规记录、警告记录、经济损失记录保存好,这将是评定不能胜任的重要因素,二是处理过程合情合理,有调岗和解除合同给补偿两个方案。这些都是法院可以采用并认可的,对公司有利。法院会对一些不合理的主张进行删除,对证据会双方辩证,一般来说加班费这东西跑不了,补偿金就难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