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要了解《劳动合同法》中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的明确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我认为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应该分为三类:第一类,招聘的时候看走眼了。我们在招聘的时候, 根据《职位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对比,考察应聘者与岗位的匹配度,通过一些测试和面谈来确定是否录用,但也有走眼的时候。第二类,因员工患病或者工伤医疗期后,不能胜任工作的。第三类,因公司业务发展,组织结构调整或岗位职责调整,导致老员工不能胜任目前工作。
那么根据以上三类情况,不同的处理方法:第一类,在试用期间证明不合格,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不符合岗位要求,公司要求和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需要赔偿。第二类,因员工患病或者工伤医疗期后,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公司应该安排其他的工作,如还不能胜任的,公司又没有其他合适岗位,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工伤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和一次性伤残补助由设备基金支付。第三类,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可以在“培训”或“调换岗位”中选其一。仍不胜任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也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员工因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关系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收集整理不符合岗位要求的证据。具体证据有:
1)员工入职时候需要签字抄录以下《承诺书》:内容涉及无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签订劳动合同确认书;知道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职位要求与工作职责;了解公司规章制度;承诺没有员工欺诈胁迫公司的内容等。
2)员工入职时,需让其阅读公司制度,并考试(注意试卷要归档)。
3)发给该员工的《职位说明书》,并要员工签收。注意职位说明书中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内容。
4)不符合岗位的具体事件及员工因此受到的处罚,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等。
5)给员工调岗记录、培训记录。
6)部门领导、人力资源部找员工谈话记录。
2、劳动合同解除程序一定要合法,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走,该赔偿的要赔偿,赔偿金额可以协商。
3、对于选择“调整岗位”的,行政管理规定中需要有一条“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工资随岗位而变动。若员工不服从的,既为‘严重危机’,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或者将此条写入合同中。
当然以上讲的是按照正规程序办理不胜任员工的解除合同手续,通常考虑公司利益,HR可以采取调整期工作内容,凉在一边、挂起来或者调整到后勤、晚班等岗位,逼迫员工自己离职。
最好的方法是:相互协商,沟通,达成共识,解除劳动合同。
11楼 微笑精灵之火凤凰
感谢分享
10楼 ylsb
谢谢分享,学习了
9楼 哲译
学习了,感谢分享!
8楼 秋天的蒲公英
谢谢分享,学习
7楼 云水禅心R
中午前来支持、问候、学习。谢谢分享。
6楼 筱桐
早上好,谢谢分享!
5楼 申燕
同意您的看法,谢谢!
4楼 乙文
上午好,今天好凉爽,支持好友精彩分享,
3楼 文硕馨予
谢谢分享
2楼 幸福的鱼
感谢分享
1楼 橄榄余香
先支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