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结合本案例,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我的处理做法是:
一、通过岗位工作分析及绩效考核结果,分析不胜任员工的培训需求,对不胜任员工量身定做适合个人的培训方案,确实培训流程及方案,对员工进行培训,培训后考核。注意的是:培训考核结果一定要员工本人签字确认。若合格则原内部继续工作,不合格可提前一个月通知不胜任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绩效考核结果让员工签字确认,以此为依据证明员工是不胜任岗位工作的;
三、与员工签定《绩效考核合同书》,约定好考核结果的运用。
四、若企业没有证据能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可能在实际工作中确实是不胜任的,但是没有相关绩效考核结果的员工的签字确认,或者没有经过再的培训的情况下,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为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五、工作岗位的调整应注意:在不降低劳动者待遇的情况下进行岗位调整。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六、若企业的HR按法定程序对不胜任员工进行再培训或岗位调整,在整个过程中,对不胜任员工也是一种学习与提高的过程。
七、若员工本身对企业文化不是很认同,又不胜任岗位工作,个人觉得还是再培训后,以培训结果考核为准,若考核不通过,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按法定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社保及失业。
11楼 Gin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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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微笑精灵之火凤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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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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