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内容条款作了哪些修订?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2、这些修订,你认为对劳务派遣有何影响和意义?
一、切实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制约。
1、劳务派遣的门槛提高了: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
2、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至少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被派遣的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
4、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克扣由用工单位按照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报酬;
5、不得强行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
二、真正强化了对实际用工单位的约束。
三、真正做到了“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在同一岗位上享有相同的权利;
四、禁止了“自卖自买”侵犯劳动者权益、规避自身义务的行为:即用工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五、最关键的是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用工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切实避免了用工单位利用劳务派遣规避劳动风险的不法用意。
7楼 天涯HR
这里的内容不正确,这是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的内容,2013年7月1日的内容不是这样的。在咱们三茅的网站里也能查到新法。我这打不开,同学们可以查看。
重生鎏
@天涯HR:谢谢前辈指导,好好看看新版劳动法!
6楼 水芸
谢谢分享,公司没有劳务派遣的员工,涉及的内容比较少,以后会多多关注
重生鎏
@水芸:相互学习,逐步提高,谢谢支持!
5楼 秉骏哥李志勇
你仔细看下,新劳动合同法不是你所说的啊,57、63、66、92这四条才有新的更新啊。
重生鎏
@秉骏哥:够专业、犀利,虚心接受,好好学习提高!
4楼 高乐高
后面那块很细,呵呵。感谢分享。
重生鎏
@高乐高:感谢你的支持!
3楼 云水禅心R
今天是普法日,做过没做过的,只要有法律利剑在手,就可以畅通无阻哈。谢谢分享。
重生鎏
@云水禅心R:谢谢提醒,感谢支持!
2楼 自然人
写的很好
重生鎏
@自然人:谢谢支持!
1楼 雪吖頭
谢谢分享,学习了。
重生鎏
@雪吖頭:相互学习,一起进步,谢谢你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