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课:新法修订对劳务派遣有何意义?
2012年12月28日全国大会常委会通过了对《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决定(修改后的内容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更为细化和明确,相应标准和门槛也提高了。那么,这些修订对劳务派遣是好还是坏,有何影响与意义?一起来探讨学习一下吧,请问:
1、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内容条款作了哪些修订?
2、这些修订,你认为对劳务派遣有何影响和意义?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这是新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新订的劳动法对劳务派遣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对派遣公司的资质也有了更高的高求,由原来注册资金50万上升到现在的200万,必须有公司实地房产证明,派遣公司必须有派遣资格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预防没实力的派遣公司在收取被派遣员工的报酬后卷款跑路的现象;
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应按不低于签约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发工资等,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被派遣员工的利益;
对企业用工也更严格了,比如对被派遣劳动者应实行同工同酬、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调薪等与正式用工同等待遇,在更大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对用工单位的三性岗位: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范围有了更明确的定义,临时性为不超过六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性为为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时期内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瓣法中对辅助性岗位作了更细的限定:在辅助性工作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另外还规定了禁止转派遣,即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转派到其他用人单位。
所以新法实施更规范了企业的派遣用工,对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义务作了更详细的限定,在实际意义上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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