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内容条款主要做了三个方面的修改:
1、第57条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由原来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修改成“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第63条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定,由原来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修改成“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3、第67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规定,增加了“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二、以上修改对劳务派遣的影响和意义:
1、注册资本50万元和200万元,好像注册资本提高了不少,这样是不是有些派遣公司就没有资格做派遣了呢,的确会限制一部分的派遣公司。但这个没有太多的实质意义。现在有很多专门注册公司的企业,对公司注册一条龙服务,如果企业没有200万元注册费用,只要让注册公司帮忙走帐即可完成注册资本200万元。
2、对于同工同酬,看似派遣员工和本单位员工是相同的岗位,相同的薪酬,但实际操作中,对于一些隐性的福利,比如特殊公积金、工龄奖励、季度奖金、特别奖金等等各种花样都可以弄出不同来。
3、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那这个比例该是多少,最好把这个比例也定出来,是10%还是90%,怎么才算是一定的比例,这个非常模糊。
即使有了一个比例,企业也是可以采用劳务外包的形式进行减少劳务派遣的比例。
4、对于临时性的岗位,有规定不超过6个月。替代性的岗位,也说明因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但对于什么是辅助性岗位,比较笼统,指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操作中不易把握,对于生产企业,除了生产部的员工,其他的岗位都是辅助性的岗位吗?辅助性岗位有点模糊。
24楼 缘如影
支持乙文
23楼 钱磊
很好,祝贺你的完美回答!
22楼 筱桐
晚上好,学习了,谢谢分享!
21楼 微笑精灵之火凤凰
感谢分享,学习
20楼 吉祥星
谢谢分享!
19楼 雪衫霓裳
学习了
18楼 高乐高
感谢分享,支持、支持、再支持!
17楼 幸福的鱼
感谢分享
16楼 文彧
向牛人学习
15楼 哲译
感谢支持!互相学习!
14楼 sy天天向上
中午休息,来支持学习好友~
13楼 月夜捕手
用工比例现在要求基本是不超过10%。辅助性岗位建议参看以下相关的部门规章和说明。
12楼 核桃小耗子
好友中午好,学习支持了!
11楼 清心修己
来学习,感谢分享!
10楼 带你去海边
咳咳,刚刚开完会,来支持咯
9楼 云水禅心R
今天是普法日,做过没做过的,只要有法律利剑在手,就可以畅通无阻哈。谢谢分享。
8楼 蓝比紫蓝
中午好,学习支持,三性岗位确实有点模糊,期待后续的完善~
7楼 T笑笑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支持+学习
6楼 Remember2013
谢谢分享
5楼 天王2013王祝灵
学习了~支持
12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