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内容作了以下几方面的修订:
(一)对同工同酬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1、明确了同工同酬的具体方式。决定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2、是对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约定劳动报酬提出了具体要求。决定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3、所谓同工同酬是指在相同岗位提供等量劳动取得同等业绩的劳动者应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注意:一是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二是的相同报酬标准。
(二)进一步明确了三性岗位
1、对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的地位做出了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
2、一步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适用范围。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3、对三性岗位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4、明确提出要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三)增加了法律责任
1、增加了对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法律责任 新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3、进一步明确了连带赔偿责任。新发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增加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内容
1、设立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决定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做出了详细规定。决定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是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是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 明确了过渡期的有关问题
1、明确了施行的时间,为2013年7月1日。
2、明确了原来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新法规定,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注:为什么要做这样规定? 一是为避免修法引起大的波动,防止大规模退工对就业局势和社会稳定的冲击;二是为了保证劳务派遣单位履行责任,对劳动者要负责到底。
新法修订对劳务派遣的重要意义:
新法的修订对劳务派遣规范更为严格,有助于敦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规范经营、用工单位依法合理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使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获得有法可依,更好地保障了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也促进了劳务派遣工作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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