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只眼看世界。今天的话题涉及到了对劳务派遣的讨论,既新鲜又富有独特的思考价值。作为一家建筑装饰施工企业,随着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业务区域的拓展,必然会推动对劳务派遣的规范化管理,现就新《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修订内容,与大家作如下分享:
1、关于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内容条款的修订部分:
(1)将第57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B、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C、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将第63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
(3)将第66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4)将第92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通过新法修订,对劳务派遣的意义在于:
(1)关于对第57条的修订,充分反映出国家在法律政策层面上,对经营劳务派遣企业从业资质更加明确的界定、重视,进一步提高了劳务派遣企业从业的门槛,同时也鲜明地揭示了劳务派遣企业在享受劳务经营权利、成果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责任、义务;
(2)关于对第63条的修订,从法律层面上真正体现了尊重企业所有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核心理念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劳动价值观。需要说明的是,被劳务派遣人员与企业在职员工获得同等法律尊重并享受同等的劳动权利,以及签订相应的劳动协议,坚持维护被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3)关于对第66条的修订,对企业在职员工与被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性质、企业人员构成比例等进行了重新界定,说明了被劳务派遣人员担负的从属、辅助职能、作用;
(4)关于对第92条的修订,强调对违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个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处罚。
综上所述,随着国家劳动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完善,以及全民守法意识的不断提升,对“劳务派遣”的规范化管理、要求也将会越来越精细,学法、知法、懂法,让每一位劳动者都能真正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侵害自身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监督、制止、及时纠正。
21楼 晓易妈妈
停留在书面上,对现今用工产生影响了吗?唯一一点变化是公司将一些派谴员工由一个不够格的派谴公司转卖到“够格”的派谴公司。其他啥也没有变。逆向派谴依旧,没看到有人管。
20楼 洛凡1982
对于新法中关于同工同酬的界定(工、酬)、如此方面有争议该如何处理呢?谢谢!
19楼 HELLO未来
亲,今天有事没有在9:30以前打卡,支持也来晚啦!不知能不将9:30的奖励给传一下!
18楼 筱桐
晚上好,支持好友,谢谢分享!
17楼 微笑精灵之火凤凰
感谢分享,学习
16楼 高乐高
学习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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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幸福的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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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文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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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支持!互相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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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休息,来支持学习好友~
9楼 核桃小耗子
中午好,谢谢分享!
8楼 带你去海边
咳咳,刚刚开完会,来支持咯
7楼 云水禅心R
今天是普法日,做过没做过的,只要有法律利剑在手,就可以畅通无阻哈。谢谢分享。
6楼 蓝比紫蓝
中午好,学习支持,提升全民守法意识!~
5楼 乙文
早上好,感谢分享,支持学习,
4楼 Remember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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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terence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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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龙腾马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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