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常上班光忙着救火、招聘了,回到家连新闻联播也要放完了,折腾点个人生活的小事,洗刷刷洗刷刷,瞧,十一二点了。呜呜,周六还得上班!想花点时间来整理和总结点知识,这个这个,呃~~~不甘心沉沦呀,找个时间梳理下吧。所以特感谢那些给我们每天分享的牛人,让我们也有坚持下去的理由。不好意思,跑题了,将思绪拉回来。因没有与劳务派遣单位合作过,故对劳务派遣理解是不够深入的,纯只针对新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新法)对劳务派遣做的修改谈下自己的理解,权当消化。
一、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门槛提高了。
1、 注册资本由原来的五十万元提高到了二百万元。
2、 要有与开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之前的无这一条例,这就相当于要求劳务派遣机构也应该按一个正规的企业经营,得有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3、 要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制度。既然是企业,就得有企业制度来保障业务实施,前提必须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4、 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以上可以看出,不是随随便便捣腾个劳务派遣机构就能挂牌营业的,那是要保证其规范性的。
二、补充了同工同酬的概念理解。
之前的是明确了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其适用范围只针对“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做了描述规定,但如有同类岗位劳动者的是否也适用同工同酬?让人理解有歧义,且有可利用的空隙。新法对此更加明确只要被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者就按照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三、对劳务派遣适用岗位、被派遣工用工数量做了补充与强调。
新法强调了劳动合同工才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其适用岗位也必须满足临时性、辅助性或者可替代性中至少“一性”的要求,并对这“三性”做了定义与解释说明(具体说明可参见新法第六十六条),在此不过多描述。此条款的修改可以说是本次新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因之前的“三性”规定因定义不清,难以操作。此修改的条款也补充规定了必须严格控制被派遣工的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按个人的理解,有倡导。
总体来说,这次修改进一步规范了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从法律制度上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得以落实;把被派遣用工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让其成为劳动用工的主渠道,有倡导企业直接用工的意义在里面。
实施过程中并不排除会出现单位将长期合同分解为多个短期合同以规避法律的行为,此问题不在今天的讨论之列,暂不发表个人看法。
17楼 筱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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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好,学习支持,倡导企业直接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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