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年的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该《决定》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范围、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和违法处罚等方面内容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该决定于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临时工享有与正式工同工同酬。新法明确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修订后之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取得的劳动报酬相同。同工同酬的条件,一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二是相同的工作岗位付出了与别人样的劳动工作量; 三是同样的工作量取得的相同的工作业绩。同工同酬包括原内容:不歧视性别的同工同酬,不同种族、民族、身份、国家的人同工同酬。不同地区、行业、部门间的同工同酬。企业内部的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