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对于2013年7月开始实施的劳务派遣若干办法来说其实已经载明了在同工同酬的执行方面劳务派遣工与企业合同工一样享有同工资,同社保福利,同加班费各类补贴的待遇,基本上谋求不被歧视。
但于对于用工方来说,事业单位到目前还保留着事业编制工和合同制工在收入上明显的差异性,所以对于劳务派遣工的同工同酬应该是一个努力的方向,在当前可能还仅限于民不告官不理的局面。作为HR使用派遣工的初衷是降低或减少企业大量合同工,优良参差不齐又不能辞退的局面,便通过短期的劳务派遣模式来保障用工人数,和为企业减负。所以,如果想不在法律上作被告那么在交纳保险方面在基数的制订上可以考虑平等性;但对于用工也不排除公司自定的工龄工资的说法,对于企业来说已经连续服务3年以上的熟练手、技工比新员工在产出上和贡献上显然有很大的差距,通过工龄工资来区别劳务工和合同工,来体现企业对于长期服务员工的倾向性和人性化也是合乎情理的。
其实,说白了企业用工,除了刻意的走后门,走关系之外,更多的还是需要找到合适的人放在合适的岗位,因此,企业也完全可以像用实习院校生一样正视派遣工的产出和合用、适用度在派遣协议期满之前与员工得到有效双向沟通,对于表现好有培养和发展潜力的派遣工也可作为企业人员招录的潜在市场,所谓用生不如用熟在双方匹配度适合的前提下是可以逐步予以实现的。
正确正解同工同酬不是钻字眼,找毛病而是在企业可能实现的范围内谋求给各类职工相对公平的待遇,在出现问题时还是建议用人单位的hr能够主动介入通过双方协商一致来改善或处理劳资纠纷问题,不要把事态无限制的扩大或延伸。
以上仅供大家参考。
2楼 文硕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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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哲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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