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公司没有实行过劳务派遣,所以在这里只是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也是学习一下。
1、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如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尽管小于一般劳动关系,但其具体内容并不脱离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多数情况下享有对劳动者实际工作的指挥管理权,故因劳动者原因导致用工单位损害的,用工单位可以主张损失赔偿。根据2010年7月1日将实施的 《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的责任和权利不因其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而脱离。
3、劳务派遣中常出现的问题,最多的应该是工资问题和社会保险。工资问题存在同岗不同酬。《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报酬确定。”派遣公司应当及时给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