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看了“秉骏哥”分享,十分敬佩,处理得有理有节,十分有技巧,我要好好学习,以便非常时刻能处理问题。
避免激发情绪,这是处理事情的首要原则。以免事办砸了。
我非常喜欢徐胜华写的一篇。对HR最坏的打算,就是必须劝走而且不给补偿。如果这一招都练到了,那么其它的情况都好处理了。非常有实践意义。我将学习并运用:看花容易绣花难,恩威并施,说起来容易,做一起来是有一定的口才及其它技巧在里面的。
首先:红脸关公义字当先,施恩:1.通风报信:你摊上事了,摊上大事了,最近你惹怒了哪个菩萨或得罪了哪路神仙呢?领导对你的工作不满导致要炒掉你。2.朋友谈心,分析走留利弊:为什么会这样呢?帮助其分析后,谈心:留下来也行,但是可能穿小鞋,背黑锅,象小媳妇一样处处受制于人。工作不开心。与其他炒我,还不如我炒他!先下手为强,主动辞职,走得高调!3.施以援手:如果需要,我在HR群里吆喝推荐一下,可能事半功倍!组织虽无情,但同仁有义!
白脸曹操显威风:1.两种不同走法对比:告诉员工,老板已经做出决定了,还要通报全厂。如果主动辞职,HR可以开绿灯简化手续,多算几天考勤,交接走人。孰轻孰重,自己考虑。2.走之后影响:如果对方提出赔偿,挑明了说:人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很多公司在新员工入职前都会进行背景调查,辞职走:顾大局,识大体,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是公司的遗憾!主张赔偿走:个性鲜明,维权意识强,谨慎使用!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总有透风的墙!3.即使上告,也赢不了,最终还是要协商处理:处理单位除要考虑员工利益,同时也要考虑到地区GDP和就业情况,即使对簿公堂也是各打50大板,最终最终还是要协商处理。
4.退一步海阔天空: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换个地方,洗心革面再干革命,混出个样来让你瞧瞧,不是爷无能,是你们有眼不识金镶玉!
5.维权是小,失节是大啊!不能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毕竟还要在道上混呢!和谐社会,就是不折腾!
对于HR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有胆有识真英雄,值得敬佩!上哄得了老板,中搞得定同事,下镇得住员工。说出了HR的真谛。
同时,其他的人也都写得很好:
让老王知道管理要公平不能抱有偏见,否则要负责任: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一个员工不能胜任工作,需培训或转岗后还不能胜任才能辞退,且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及给经济补偿。否则,小张是有权利去仲裁或者诉讼啊。因此,如果因为老王的偏见,造成公司的损失,是要负责任的。如果的确是不合格,也要有证据。生产部门需加强与HR部门沟通协商,共同找出解决问题办法。
对老板:只有当事情了解清楚了,方可向老板报备,否则老板一发话则不可更改,很容易造成自己的被动。
个人的一点浅见:
如果是老王对员工的误解或因其它原因对其抱有偏见,则HR充当“和事佬”,说服老王留下员工,问题得到了解决。
如果的确是员工的问题,那么这时候就要分清员工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还是40条呢?
如果是39条(主要是: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则是员工犯错条款,企业无须经济补偿,不用提前一个月,即使是三期内员工也可以合法解除。
如果是40条(本案例中最可能是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转岗后仍不能胜任),则有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或事实,还需经培训或转岗记录,仍不能胜任的证据或事实,提前一个月通知方可辞退(否则非法辞退2倍的赔偿),且要给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因此如果是第39条则比较好办,辞退员工合情合理,风险较小;如果是40条,未培训或转岗直接辞退则风险很大(甚至2倍赔偿),这时做之思想工作员工主动辞职是不二之选。当然,无论哪一种情况,员工主动辞职都是避免劳动争议和经济补偿之最佳选择。
allian说得很好,生产部门和老板他们是想怎样就怎样,是因为他们不懂法不专业。而我们是专业的HR,因此遇到问题我们就必须从专业的角度以和谐的方式去解决问题,尽量两全其美。何谓专业的角度?因懂法,因此要防止违法风险,HR要尽告知老板的义务,知道风险后老板如何选择则后果自负。HR的责任是了解事实,分析存在的法律风险,尽到告知老板的义务,给出自己专业的建议。
何谓和谐?就是在员工方面,不要激化情绪,要记录员工犯错的证据(承认错误的录音),要分析留下来关系搞不好心情也郁闷;穿小鞋背黑锅,处处受制于人也不好受,领导意思是炒鱿鱼,且通报全厂等,而先下手为强主动离职走的高调,而且背景调查时将会美言,利以新的工作;恩威并施去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