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明确一下什么是“医疗期”?
早在94年颁布的《医疗期规定》中就有所定义:“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这段定义略显片面,毕竟员工方是可以主动辞职解除合同的,虽然如此,但也明确了企业在员工的“医疗期”里企业是不能单方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二,“医疗期”是否就是“病假”?
能明确的是,这两者是有着对立统一的关系,相同之处就是“员工生病了要休息治疗”,不同之处就是“医疗期”有法律效应,处理不当会产生劳资纠纷,而谓之“病假”者,是一种个人“身体体征出状况”的自然现象,只要医院能够出具严谨的证明,“生病的员工”就可以请“病假”甚至是长期或者“无限期”的。打个比方,有个员工在某企业里有11年工龄,按规定就有6个月左右的“医疗期”,在这段时间内,企业需要支付员工一定的“工资”,但超出这个时间,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员工病休的依据是什么?
不再讨论是否是在“医疗期”里,员工生病了都需要一定的假期去接受治疗。所以在审查员工病休的时候,要明确员工病休的依据,防止员工“恶意病休,重复病休”——实则旷工之举。在这一块,我们完善了病假申请流程,要求请假病休员工提供正规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就诊记录(如挂号单、病历卡、化验单、相关发票)、出院小结等。另外,公司在《员工手册》中明确,如果存在经公司审查发现的虚假或欺诈行为的病休,用人单位有权凭靠相关证据按制度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医疗期”的时间规定?
我们单位是根据员工的工龄而定,相应的比较简单,就是按照工龄设置的分水岭,譬如入职一年以内的15天,入职1-3年的一个月,3-5年的2个月,5-10年的3个月,10-15年的6个月,15-20年的9个月,20年以上的1年等等。
第五,员工医疗期的待遇如何?
员工按公司规定办理好相应的请假流程,可以享受医疗期内的医疗待遇,主要涉及的就是病假期的工资。我们支付的病假工资很好计算,如某员工有12年的工龄,按规定就有6个月的医疗期,那么该员工就能享受到6*1480/月=8880元的病假工资,说明一下:1480是本地的最低基本工资标准。另外,有特殊病情的,可以经公司董事长特批给予一定的经济救济。
第六,“医疗期满”怎么处理?
若是工伤导致的“医疗期”:1、可以根据伤情恢复情况适当延长“医疗期”。2、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解除合同后应当发给员工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至于数额要看员工是几级工伤,每个等级数额不同。
若非工伤导致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员工在医疗期内从事有收入的工作怎么处理?这个说明员工伤情恢复到能够适应一定工作强度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考虑在企业内部安排合适的岗位,另外,若员工不愿意,可以进行协商,单位有权协同员工一起前往医院进行检查,对其劳动能力进行初步“鉴定”。
第八,医疗期产生纠纷咋办?只能说是水来土掩,兵来将挡了!
当然,没有到剑拔弩张的时刻,咱们不妨都冷静点:1、沟通吧。加强与患病员工的沟通,避免矛盾激化,以法律为原则,兼以人性化管理理念为辅。2、防患于未然,还是那句话,你把规章制度弄整齐了,大家也都熟知并理解了,钻空子的人必然会有所减少或收敛。
1、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针对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受伤而未能正常工作的规定,目前主要有两部法规来进行规范,一是《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动部479号,以下简称《劳部》),二是《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市》)。目前而言,我们公司是安全按照这两部法规执行的。
2、具体医疗期限规定:
(1)医疗期限:《劳部》第三条规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计算方法:《劳部》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我司做法:目前我们是严格按照此规定执行,在实际工作年限方面一般由员工本人提供相关证明、证据,公司给予适当调查,只要不是太违背常理,都会给予认可的。
3、医疗期待遇规定。
我们主要是按照《市》的规定来进行的,其中分以下两种情况:
(1)《市》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2)《市》第五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3)我司做法:目前我司出现最多的情况符合第四条第一款的情形,少数有第二款的,第五条的情况目前还没有出现过,不管出现什么情况,只要是符合规定的,我们都会严格执行。
4、待遇的特别规定。
在《市》的规定中,也对医疗期间待遇做出了特别规定,主要有:
(1)《市》第六条: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2)《市》第七条: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医疗期满无法工作的待遇。
在《劳部》和《市》中,都对此类情形进行了规定,主要有:
(1)《劳部》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劳部》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市》第八条: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我司做法:目前我司还未出现医疗期满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情形,公司规定,即使出现,也会按照以上规定给予执行的。
6、违反规定的处理。
在《劳部》和《市》中,也对此类情形进行了规定,主要是:
(1)《劳部》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市》第九条:凡弄虚作假,开******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7、我司的其他要求。
员工患病或非因负伤需要治疗时,我们有以下特别规定:
(1)须请病假:员工可以提前写病假单,因事情突发也可电话请病假,但都需要详细说明实
际情况并征得部门领导同意。病假期限一般每人一年不能超过30天,特别情况需要领导特别
批准。
(2)指定医院:目前公司在当地指定了三家病假期间员工就医的医院并签订了意向协议,另
外,如果员工在外地,也可在二甲及以上医院就医,不可在一般诊所或二甲以下医院就医,
否则,相关待遇将无法享受,且只能按事假处理。
(3)提供材料:医疗期满,员工需提供病历本、医生建议休息天数单据(须有医院公章)、
缴费单据等原件到HR部门,HR部门复印存档并按病假处理,否则按事假处理。当然,对员工
的病假负有严格保密的义务。
(4)费用报销:不管是本地或外地门诊、住院等产生的费用,都会按照社保部门的医保规定
政策给予核算,一般由员工本人或其亲属给予办理,由于涉及提供的资料或流程比较多,特别
是到外地就医的,农村和城镇的办理又有区别,这些规定,全国各地又略有区别,这里就不再
叙述。
(5)优惠规定:公司在医疗期限方面会根据员工实际所需要的期限(以医院医生的建议为准
), 如果超出了法规规定的期限,公司也会同意的。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和地方对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的医疗待遇、期限、违规处罚等是有明确规定的,如果单位违反而员工仲裁或起诉是很容易等到法律支持的。而且我们有理由推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类似的规定只会越来越有利于员工,而对企业的规定将越来越细、越来越严。
换个角度来看,任何人都不可避免的要生病或意外非因工受伤,身体本来就受到了损害,精神也必定带来某种影响,如果这个时候,单位都不给予关怀和伸出友爱援助之手,要想员工痊愈后为公司全心全意工作是不太现实的事,而且会对在职的其他员工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放在全社会来看,社会的温暖、公民的优越感从何而来?
我们目前是处在发展中的国家,固然无法与那些欧美福利型国家相比,但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特别是在对待生病或非因工受伤的弱势员工,更应主动给予全方位的关怀,并力所能及的以超出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待遇给予员工,这样,你“先敬员工一尺”,员工“必会还有一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