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之“加班”》万桂峰 资料学习
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除不定时工作制及符合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企业安排员工加班,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总计不超过36小时。
计件和计时是根据工资支付依据进行的划分,计件人员加班的认定,同样需要区分不同的工作与休息办法。计件工人在完成合理确定的劳动定额情况下,企业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工作的,为加班,否则,不属于加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答:“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的两个核心要件:
一是,它属于工资范畴。具体可以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国家统计局《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确定,如奖金、绩效等属于工资范围,如上下班交通费等则不属于工资范围.);
二是,它是劳动者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资。
综合工时制加班费如何计算?
答: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适用综合工时制的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不支付加班费,工作日整好是法定节假日的,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支付加班费,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标准的,按照延长工作时间支付加班费(150%)。
劳动者日、小时工资如何折算?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补充:全年休息日104日(无薪)、法定节假日11日(有薪)、月平均工作日20.83天、月计薪日21.75天。
支付加班费及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