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丽今年2月份入职某公司担任人事文员,负责员工入离手续办理、考勤核算、社保办理以及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和保管等基础人事工作。今年9月份,因个人原因,她提出离职,因其知道如果单位没有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可以追诉双倍工资的,于是她在离职时,就把公司留存的那一份合同带走了。然后,她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请问,她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吗?
案例解析:小丽的这种做法是利用职务之便获得不当利益,不能支持。理由如下: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现实中存在很多不按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由于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法律意识薄弱,或者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逃避应当履行的劳动合同义务。
现实中,也出现了一些劳动者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利用人事工作人员等职务之便,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离职时将劳动合同私自带走,事后又恶意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情形。该种行为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不符合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条件——须用人单位主观上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少数劳动者的恶意诉讼行为,降低了自己的社会信用评价,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建议:一方面,劳动者维权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合理地维护自身权益,不义之财不可图。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不仅要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也要重视劳动合同的保管。对于人事等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应当由公司经理等其他管理人员保管。对于由人事工作人员自己保管的,在人事工作人员离职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防止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