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内容包括:
1、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金由原先的“50万”提高到“200万”;
2、明确规定企业中只有“临时性、辅助性”岗位能够采用劳务派遣方式;
3、规定要求企业中派遣工与正式工必须同工同酬;
4、规定企业使用派遣员工不能超过一定的比例;
5、规定劳务派遣工的派遣期限不能超过半年。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取得的劳动报酬相同。同工同酬的条件,一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二是相同的工作岗位付出了与别人样的劳动工作量; 三是同样的工作量取得的相同的工作业绩。同工同酬包括原内容:不歧视性别的同工同酬,不同种族、民族、身份、国家的人同工同酬。不同地区、行业、部门间的同工同酬。企业内部的同工同酬。
第三:劳务派遣用工岗位有了具体界定。新法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是“三性岗位”,也就是说,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这个“三性”也是有明确界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同时,修改条例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