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不予录用的人员,公司回复的标准答案是,会在面试结束时与求职者做一个约定。例如,向求职者说明,最晚于下周五之前会有确切的结论,如果合适我们会电话联系您,在此期间请保持通讯畅通。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第一,与求职者达成了一项约定,明确了最迟答复时间,在约定的最晚回复时间内没有得到公司的录用通知,即为不予录用;第二,不回复即为委婉的拒绝,节约了逐一回复不予录用人员的通知时间与成本,防止约定不明确导致需要一一通知或答复询问;第三,对于个别人员的执着坚持与询问,公司可以明确答复不予录用的理由;第四,在最迟答复时间到来之前,还预留了因公司拟录用人员不愿到岗等引起的录用人员调整的时间和空间。
2、对于拟录用人员,公司基本采用电话口头通知为主,非必要极少发正式录用的书面offer。这里面包含着企业与HR的一小部分私心。书面offer固然比较正式,但其缺点是留下了录用的书面证据材料,给公司带来事后变更的难度与纠纷的风险(当然,截至目前公司未发生过录用之后又反悔的事件)。
另外,书面OFFER也不如电话通知及时、迅捷。相比于书面OFFER的到岗时间等问题的刚性通知,电话通知确认录用在相互沟通确认到岗时间等问题上具有更强的交互性和便利性,操作上也更柔和。
我们相信,书面offer并非体现公司管理规范与专业度的唯一方式。电话沟通的过程中同样能够展现公司的专业与规范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