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李的诉求能够得到劳动仲裁部门的支持,理由如下:
(1) 公司在合同期满后未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是事实。小李虽然是负责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但他也是公司的一名员工,其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续签也应作为公司整体劳动合同签订来对待,尤其是其上司更应起到监督检查的作用,对自己下属的入职时间和劳动合同到期时间都不明白并没有及时提醒的上司,我认为是一个不称职的上司,让小李有空子可钻,最终让公司来承担未与小李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其责任理应在小李的上司。
(2) 小李仍在公司上班,存在着与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这一点无需多述,只要小李向仲裁庭出示考勤打卡记录或工资条等,均能证明其在公司上班的实质。
(3) 和解为上。鉴于此,建议小李的上司及时找小李交流,让其不要追究公司的责任,公司可照顾其“想跳槽”的想法,及时“好说好散”,不要让同事变成“敌人”,相信小李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后能够答应其上级的和解;如果非要走上仲裁或法院,公司可能会败诉,会承担一定的赔偿(根据小李未续签的时间长短来计算),还有,小李上司的业绩将因此受到影响甚至被公司领导劝退。所以,出了劳动纠纷,不管是哪一方,都应静心下来好好商量,争取不要给对方造成过多的伤害或打击,也站在对方角度多考虑一下,否则,容易既失去了友谊也掉了钱财,实在不值得啊。
2、我司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和措施。劳动合同管理是员工关系管理的一部分,同时也是HR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保此环节不出现状况,我们是这样进行的:
(1) 制度保障:HR部门制定了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主要涉及到劳动合同制订、审核、批准、签订、保管、补充协议、意外处理等,而且随着公司的发展需要和劳动合同实际运行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总结,定期的经过职代会讨论将劳动合同给予完善。
(2) 内容提醒:除了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以外,我们着重补充了“公司其他适时发布的管理制度和与其签订的协议均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与劳动合同有同等效力”以及“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条款的内容”。
(3) 签订时间: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入职后一月内,但签订时要求其填写入职的时间;续签的则提前一个月前让上级与其谈话,如果公司不想续签的,说明原因、在不续签协议上签字,并给予应有的补偿,员工一般也乐于接受;如果员工不想续签,同样需在不续签协议上签字即可,签字时间是合同到期并一个月。如果这期间员工与公司达成协议,可以提前到合同到期前离职,只要办理离职手续即可。
(4) 意外情况:虽然有以上措施保证,但难免有时因为负责此项工作的人事专员未及时与员工签合同,或HR领导未及时认真检查和督促此项工作,都可能出现未及时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但还未出现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由于负责劳动合同签订的专员是个温柔漂亮的小姑娘,经过与当事员工友善交流,给予及时补签就好,还没有因此让公司仲裁或诉讼的情况出现,如果小姑娘处理有困难,我们就会联合HR上级和用人部门领导一起来协商处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顽固”的员工没有被我们搞定的。
劳动合同管理牵涉着五险一金购买、工资福利、绩效考核甚至员工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我们在每周的HR例会上会让负责此项工作的专员诉苦,并头脑风暴为其出谋划策解决问题,你别说,大家确实广开言路,想出了很多好方法、好点子,当然不仅仅限于劳动合同的管理了,甚至跳出了HR部门的工作,大家一样会有一些好思路,所以,团队力量是我们工作始终的依靠,团结才有出路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