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的女员工劳动保护确实是个让人头疼的话题,针对上述案例我们先来看看有关法律法规是怎样规定的吧: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由此可见,该公司怀孕的销售文员除非发生辞职,或是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且公司有确实可靠的依据时,才能在试用期随时、转正后提前30日通知的的前提下,支付法律规定的补偿金,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事实上是这位员工平时表现良好,无自离倾向,因怀孕的缘故无法承受目前工作的强度,要求减轻工作量而已。
作为一名HR,是老板的员工,同时也是员工的代言人,就不得不从二方面考虑问题,尽量做到刀切豆腐两面光。
在老板的角度:公司规模不大,员工和工作职责都是一个萝卜一个坑,每个人的工作都有不可替代性,少了一个人就务必要有另一个人顶替,否则公司就无法正常的运营;现在正是公司运营的旺季,本来每个员工都是在超负荷的工作,要有员工想减轻自身的工作量,把本应她的工作分配到别的员工的身上是不现实的,这就必须招聘一位新员工来接受孕妇的工作,那我又何必养着这位孕妇呢?
在员工的角度:当事员工一直兢兢业业为公司服务,也是因为孕期妊娠反应比较大,确实无法顺利完成目前的工作,而要求减轻工作量的问题遭到了老板如此大的反弹,确实让员工难以接受。另外,别的员工看到这种情形,自然也会感到不认可和心寒,同时也会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好为自己的未来精打细算。
分析下来,我们就要从两边同时开展工作了:
对老板:
1、 详细解读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对三期妇女的规定,分析利害关系及后果;
2、 仔细了解目前怀孕女员工的工作情况和她自身的身体状况,说明该员工的身体确实不能应付正常情况下的工作量,以及不 减轻工作量可能会产生的后果以及对公司的不利影响;
3、 分析此事不能妥善解决对其他员工的影响;
4、 鉴于怀孕员工产假期间无法继续工作的事实,可先招聘一名社会新人,由该员工带教,逐步减轻其工作强度,最终在她产假时接手她的工作,保证公司正常运营。
对员工:
1、 分析目前公司的现状和员工的工作强度,确实没有其他员工可以分担她的工作;
2、 肯定她工作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以及减少工作量对公司业务的影响;
3、 说明老板的担忧和压力;
4、 请她暂时调整心态,认真工作,尽量与老板协商招聘新人事宜。
总之,沟通为先,宜缓不宜急,不可只是全盘转述对方的意思,必要时双方各退一步,这才是真正体现我们人事价值的时候。
个人看法,抛砖引玉,请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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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可行的方法,更有利于稳定人心,谢谢分享
5楼 胖小宝
招聘助新员工确实是个好的办法,减轻怀孕期间的工作负担,还能解决产假期间的工作安排。将来业务发展也可以储备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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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sho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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