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怀孕后一直休病假的女员工,处理起来的确比较棘手,我认为,可以这样来思考:
1、查看相关规定。
针对女员工怀孕身体不适需要休养而请病假的规定,有以下两个规定。
(1)劳动部规定。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兼顾双方利益又避风险的做法。
这可以说是一个三难的要求,我认为,应当这样来处理方为相对和谐并且成本较低。
(1)立即找员工分担其工作。由于已经因此请病假,其承担的工作必须正常开展,但我认为,不宜招聘新人来,一是人力成本增加,二是产后可能回司上班的安排问题。所以,暂时找几位同事来分担其工作是比较好的做法,甚至适当给予这些同事一些奖励都可以的,毕竟只是临时几个月,把话讲明说透,相信会理解和支持这样的做法的。
(2)与怀孕同事约定待遇。按照河南省或劳动合同相关规定,请病假期间可以按照双方约定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时长上以医院证明为准,公司也可以不去查证虚假。顺便劝慰其注意身体和休养,基本也不会有什么疑问。
(3)及时请示老板的批准。如上安排妥当后,可向老板进行请示,说明这样处理的好处,同时没有增加公司负担,也不会引起法律风险,相反在员工中还可以塑造老板“仁慈之心”的形象,对员工的归宿感增强有帮助。对此,老板是会同意的。
解决企业的考虑,成全员工的顾虑。
在成本不增加的前提下,解决流程困扰就可。如:
1. 病假期间,减少工资金额,讲减少的部分,用于现有人员加班产生的加班费用。
2. 由招聘专员,寻觅合适的在校生,以实习的情况代之。
3. 找该该员工请该员工推荐合适的公司人选,暂时接任。(私交用于工作,半强迫。)
在照顾员工的基础上,解决后顾之忧,员工成全公司:
1.探望员工,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诉说公司难处,忘早日回到工作岗位。
2.指定好的专家医院,由公司承担费用,进行检查,看是否需要连续修养。
3.改变工作环境,能不在公司完成的工作,大可带到家里。
4.调整工作时间,不需要,每天按时考勤,只要工作完成即可。
最后一招,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适当增加协商补偿金,小于这种情况持续的成本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