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员工在应聘时是否如实告知公司自己已经结婚、怀孕的情况,入职时是否想公司递交申请。如果试用期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要求,用人单位有权劝退员工。而对于妇女的产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每一位女职工都享有这份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请产假,享有产假待遇。
3、根据《劳动法》第29条、《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内,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存在以下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身兼数职,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3楼 颖0706
学习了,很有用。
2楼 乐豆豆
学习了!
丰富的单纯
@乐豆豆:谢谢支持!
1楼 茅三二
那你怎么证明我不符合录用条件??
暗之观沧海
@茅三二:安排你个工作任务,结果你病假没完成,这就证明了呗。
丰富的单纯
@茅三二:应聘时是否如实告知公司自己已经结婚、怀孕的情况。如果没有,而后,在试用期间发生类似情况就是。
好大一颗猩
不计较的员工还好,你这个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不是很有底气啊,人家是客观原因导致。那我们在延伸下是不是这种类似理由还能用在在职员工工作不胜任上呢,估计员工肯定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