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员工出尔反尔的行为,我们做HR的,应该也是见得不少了,那么我们从中需要吸取到什么经验呢?
HR作为企业的管理部门,有以下几方面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1、与人沟通的能力,HR作为老板和员工之间的存在桥连,是企业有效性平台建设的中流砥柱,需要有很强的沟通能力和引导力;
2、对于现行的各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要及时,尤其是劳动合同法以及当地的一些条款规定,必要的话需要逐条进行解析;
在这个事情当中,我们有以下几点是可以进行改进的:
1、当我们得知员工有不回来工作的可能性的时候,就可以提前准备解约通知;
2、离职手续的办理必须是本人签字确认方可有效,尽可能不要让任何人来给员工进行代办,如果特殊情况下,一定需要代办的话,那需要员工本人出具委托授权书,授权被委托人全权负责员工的离职手续办理,员工承认被委托人的一切行为且均代表员工本人意志,并具有同等法律效益,并附上员工本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当确认员工不来上班的时候,应该让员工写个文字的辞职申请,不单单是通过电话来进行确认,但是如果你有电话录音,就另当别论。
有时候HR做事情是需要有几手准备的,对各项风险都有提前控制的方式。
那么针对现在这个问题,我有以下的建议,仅供参考:
1、根据公司的放假通知,肯定规定了年后返岗的时间,那么年后没有按时报到,而且据案例来讲,员工也没有出现在公司,那肯定是没有办理书面的请假手续,如果是这样,那么可以将收假后的时间均算作旷工,劳动合同法中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
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适用这一条有一个前提,就是企业的员工手册里面有这项规定,而且员工也确认对员工手册进行了学习确认。
2、跟员工进行沟通,HR围绕着人来展开工作,那么有效的沟通可以解决很多问题,在这个层面上,HR可以前两次先晓之以情,后两次再动之以理,最后再把法律条款搬出来,说明她已经符合了自动离职的范围,这样刚柔结合的进行处理。
对于这样的事情,HR一定要有自己的主张,该给员工的,一分不少,不该给的,一分也别想多拿去。
40楼 马上催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废止
39楼 yaozx0935
这是一个很经典的员工关系处理案例,事件的处理关键是证据,证据的收集、陈列的技巧是解决的必备!
38楼 微笑精灵之火凤凰
感谢分享,提前祝端午节快乐
37楼 炫炫
是的,那个已经废止了,没有新出来是否还可借用?
36楼 Amy爱米
谢谢分享(*^__^*)
35楼 风停了123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这条已经废止了。
34楼 阳光掌门
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不是规定超过三天就可以算自动离职的吗?现在很多公司都是这样。我们公司也是这样。这个时间有改了吗?
唐月
@阳光掌门:一般公司的员工手册制定的时候,是需要参考最新的劳动法,很多公司都规定是3天旷工就算自动离职,但是法律上站不住脚
33楼 老男孩光良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已经废止了!
唐月
@老男孩光良:恩,我查了一下,确实是这样,谢谢提醒了,十分感谢!
32楼 cqbnstar
说的很对,我们也是这样做的,做HR有点像律师,做任何一样通知决定都须讲求过证据.
31楼 蒲厷樱
是啊,太多这样的情况了,学习了
30楼 鹤迪
一定要她本人寄辞职申请书过来,才能确认有效,不能凭其他同事代理,法律是站不住脚的。
29楼 杜施娴
学习了
28楼 sinfy
员工说不方便办理,作为HR的一定得留意,可以快递寄送离职手续办理,保留好相关证据链,或者像之前的师兄说的一样出具授权委托书办理,千万不能偷懒就不办了,这都是风险种子,得避而远之。如果员工在同城的话我觉得可以派人上门进行相关手续办理,另一方面也可以慰问一下,做到人文关怀。以诚待之,如果员工以后还来******的话这样的人就是没心没肺的,以后他就职如果下家单位来做调查的话,我们HR也不用说好话,不能姑息败类。或者坏点的可以在其原在岗位的部门进行反面教材宣传,同事之间肯定会保有联系的,不想名声变坏就不能做坏事,当然别过激啊,诽谤诬蔑是要不得的。
布丁鱼07
@sinfy:赞同!
淼儿淼儿淼儿
@sinfy:高招!学习了!
就是这样88
@sinfy:恩,不错
27楼 hzlj6
防不胜防
26楼 海蓝蓝
学习了
25楼 小小子曦
请问员工在试用期内被企业辞退需要给予补偿吗? 试用期没有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 请回答,谢谢!
vivizn2012
@小小子曦:1,试用期辞退。如果公司能提供证明其试用期内不符合录取条件,可以辞退不给补偿。前提是公司有相关规章制度,且员工也签字确认学习了。
2,公司做法欠妥,理论上入职当天应该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签的从第二个月起,每月要给双倍薪资,超过一年未签的直接默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了。
3.既然在试用期内,建议先收集必要的证据,再者HR与员工好好沟通,如果能自离更好,不行的话就按程序办理。
24楼 Shaorn
支持
23楼 gaogao512
上面提到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http://law.npc.gov.cn/home/begin1.cbs在这个网站中显视已失效,可以使用吗?
22楼 yin香楠
非常好,有所收获。
21楼 小嫦娥
学习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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