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要分一为二的看,不能将责任都归结到员工的身上。首先,不能因为员工没有“加班赶工”就定性为态度不端正,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公司安排的工作如果超出工作时间,是需要与员工协商的,员工可以拒绝。其次,小钱的工作不负责,代码质量差,当小钱的工作中出现这些问题的时候,公司有没有就此问题与员工进行面谈,找出问题的原因,并要求其改正?最后,工作中其他员工对小钱有很多的抱怨,可能是小钱不会处理与同事之间的关系不善于交际等。同时公司的管理也存在着问题,比如工作的分工不明确,因为工作分工不明确,所以会存在加大了其他组员工作量的情况,小钱的直属领导要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公司人性化管理,不是不管理,这个不能作为公司推卸责任的借口。
五个指头伸出来还长短不一呢,不可能公司招聘进来的人素质是一样的。所以综合来看,公司在小钱的问题上也负有一定的责任,现在是出现了一个小钱的问题,以后也许会出现其他人的问题,公司应该从自身的角度进行反思,避免以后出现同样的问题。
对于小钱的问题,公司应该给一次机会,并与其进行谈话,了解工作不积极的主管、客观原因,并对于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善的方法。如果小钱能够意识到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改正,那么总比公司招聘新人、培养新人要节省成本。如果没有改正,公司也可以在此期间收集相关的证据,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避免费用支出。
1、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2、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