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一些我的看法,需要企业的规章制度完善一些,同时,我认为对于这样的员工,已经没有什么挽回的必要和价值,尽快处理最好,会给员工带来不好的示范作用。
1、规章制度规定请病假的医院资质,限定本市几个大医院,其他小医院不认,请假必须员工本人到场、签字,别人送的证明公司不承认。
2、医嘱证明不能当请假证明,要医生开具请假单,如有必要,去当地医院核实情况。
3、去家里看望没问题,可以拍照、录音等方式留存证据。
4、让员工去单位指定的医院复查,告诉员工,如不配合,将视为无病,所有请假归为事假,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按开除论。
5、按照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 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根据员工具体情况,可以在医疗期结束后要求其返回上班,如仍不按要求执行,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