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度要完善。
制度越完善,处理起来越顺畅。如果有机会的话,建议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病假的规定,具体可以参考如下:
(1)员工病假须出具相应的病假单,经考勤主管部门(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方可休病假。
(2)若病假时间超过X个月的,单位有权要求员工出具指定医院(三甲以上)或安排员工赴指定医院诊断。并且单位有权要求职工提供相应的诊断记录、配药清单和费用清单复印件(核看原件)作为证明。如涉及职工隐私,单位有保密义务,由于保密不当造成的损失由单位承担。
(3)若员工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的,视作考勤弄虚作假,构成欺诈,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最关键的执行依据)。
2、实际操作。
单位可以采取的做法有几种:
(1)要求员工提供相应的诊断记录、配药清单和费用清单。记得我在参加人力资源管理师培训的时候,老师就讲到过一个案例,有些医院挂个好就可以请医生开具病假单。当时他们单位需要处理这位员工,请到这位老师帮忙。最终的做法是按照职工提供的病假单日期到医院去调查相应的诊断记录和费用记录,结果发现这位员工完全没有。故,以此为据进行处理。
所以,病假单的管理虽然不甚规范,但是现在大部分医院对诊断记录和费用记录是比较谨慎并且没有太多机会虚开的。
(2)如果单位对医院有质疑,那么可以要求员工到指定医院就诊,要求提供指定医院的病假单、就诊记录等。这些医院尽量选择大的,越大、级别越高的医院,操作越规范,越没有虚开漏洞。当然,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单位可以派个车安排员工赴指定医院的接送以示人情(员工病了,你还要折腾他去这个医院那个医院,单位不做点表示,于情不合,避免激起其他员工不满)。
(3)若员工能按照上述执行,并且的确是符合病假条件的,那么单位可以照实让员工休假。但应核算清楚员工的医疗期,医疗期的规定可以在网上查找,并且要结合当地法规要求,以当地法规解释为准。必要时可以咨询当地人社局。在医疗期结束后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员工到岗上班,如员工没有合理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到岗的,单位可以按旷工处理。
(4)若员工没有合理理由拒不按照单位要求操作的。单位可以发出书面通知,以考勤弄虚作假、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解除劳动合同,不受医疗期限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
总结:
总的来说,还是需要单位更好地规范规章制度,特别是要注重严谨和可操作性。员工钻单位的空子,无非也就是因为单位制度不完善或者执行不严格。
2楼 涵简
学习了!
1楼 阿甘啊
在制度层面说明的很详尽,很有参考价值。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