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期话题,让我也学习了很多,让我将学到看到的与大家一块对本案例进行分析,再说解决方案:
1、员工因与主管意见不合,开始请病假;(是真的有病还是个人原因,如果有病如何处理?如果是个人思想的事,企业又应如何操作?)
2、总说有病,医院有正规诊断书,符合公司请假制度;(如何甄别其是否有病?有诊断书是否就可以请病假?)
3、期间工资一直按全额的60%发放;(60%的发放标准从哪里来的,是企业自己定的还是法律上有规定?)
4、不允许其继续休息,对方称没有恢复好,不回单位上班;(怎么确定其没有恢复好还有病在身,如果真的有病企业是否应该让其继续休息还是想其他办法处理?)
5、我们分析,他是让公司主动提出辞退,得到补偿金(这是我们自己认为,还有公司是否进行过分析,如果其人在病假期间解除会有哪些法律支持而如果没有病又如何去证实。再有对方在公司中的重要性要分析,有用没用应该考虑下一步处理方式)
总上,其实就是要确定其病假的真实性问题,确定真实性之后相应解决方法也就有了。
参考、分析、解决:
1、先要确定是否可以请病假。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二条中的定义,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那么按照广州市劳动局关于解答《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福[1999]3号中解释,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必须是由于病情较严重,处于发展或不稳定状态,确需停止工作治疗且连续时间超过3天时才给予计算医疗期,并从停工治疗的第一天起开始累计。虽说“患病”没有明确指明,但对“病情较严重,处于发展或不稳定状态”进行了明确。所以所谓的医院诊断书上写的内容就非常重要了,如:“应注意休息,避免过度劳动”“建议进一步检查”,而这些医生的建议并非认为员工的病情已经达到需“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程度。再见《广州市常见病病情相对稳定确认标准》(穗劳福[1999]2号)规定。病情相对稳定者原则上不需停工治疗。综上,我们可以根据员工的病情进行岗位调整,如他本人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则好,如果不能则进行适合他能做的工作进行安置,如不服从,则按照企业制度进行处理;
2、如果符合请病假的,此期间工资发放,一是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作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动部[1994]479号)中规定,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医疗期,此案中应享受12个月的医疗期,而工资支付可参照规定支付,即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二是按照《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病假待遇,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满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本年的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按45%发。标准计发病假待遇后,如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0%的,需给予补足。
3、企业在界定其病假时,可以指定医院,让本单位员工陪同检查,并让医院医生签字,留存电话,如有病则以后定时间让其去做检查,电话核实等措施。
4、企业对其有了界定,是否让其回工作岗位就有了充足的理由。是安排还是与其解除企业说了算,但最主要的是将企业制度完善。
5、处理员工企业有的是方法,但员工与主管意见不合是否有人去做调查,真正的原因是什么;员工有情绪,而企业做了些什么,与员工谈过心吗?知道他真正的想法吗?如果的确是员工人品有问题,可以进行调岗,发最低的工资(60%的工资说明企业还是对员工够意思),调查其是否在外单位工作,一但发现,留足证据,解除对企业没有什么损失。
不到之处请指正!
2楼 专注交流
医院开具证明是真的还要员工病历吗
1楼 专注交流
学习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