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有如下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问题涉及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如何处理、税前还是税后、十三薪是否包含在内、加班费还计入进去与否。详述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综上,核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是以应得工资计算的。
1、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因为这些费用最终进个人帐户,属于员工应得工资;
2、津贴、补贴、奖金、加班工资、特殊津贴等;依据统计局《关于工资组成部分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应包含这些部分。
3、税前工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关于辞退职工经济补偿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都有规定。对劳动者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计算基数是应得工资,按税前工资计算,然后根据情况作交税处理。
4、代通知金有两种:
一种是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文本,按上个月的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一日支付劳动者一日工资的赔偿金。
还有一种是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通常利用N+1的补偿方式,而这个1可不等同于N的发放。但是,如果单位支付了赔偿款,就不需要再支付代通知金。
待通知金只需计算上一个月的工资,参照上述补偿金基数的123款。而补偿金是上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