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太原的一家施工企业,因为天气原因,冬季无法施工,所以每年公司都会放3个月左右的寒假,放假期间每月给大家发放基本生活费用1000元(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1450元)。这笔生活费并不是按月及时发放,而是考虑到我们这个行业工人跳槽的频繁性,所以是在次年正常上班后,逐月发放20%直到发放完毕。这项措施已经实行了多年,一直没有闹出过什么大的纠纷,今年我来到这家公司任人事主管,看到这个情况后,担心迟早会出问题,所以想解决这一问题,方向有两个:一、改变现状;二、改变不了的话,尽量在现有的基础上规避风险。
我想请问:我要从哪些方面着手,来改变这一现状?
如果不改变现状的话,又有哪些措施能尽量降低风险?
我们是太原的一家施工企业,因为天气原因,冬季无法施工,所以每年公司都会放3个月左右的寒假,放假期间每月给大家发放基本生活费用1000元(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1450元)。这笔生活费并不是按月及时发放,而是考虑到我们这个行业工人跳槽的频繁性,所以是在次年正常上班后,逐月发放20%直到发放完毕。这项措施已经实行了多年,一直没有闹出过什么大的纠纷,今年我来到这家公司任人事主管,看到这个情况后,担心迟早会出问题,所以想解决这一问题,方向有两个:一、改变现状;二、改变不了的话,尽量在现有的基础上规避风险。
我想请问:我要从哪些方面着手,来改变这一现状?
如果不改变现状的话,又有哪些措施能尽量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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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原劳动部于1993年11月24日公布并实施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那么,职工最低工资中不能扣除社会保险中个人应缴费的部分。
如果最低工资是2004年3月1日以后确定的,即依据《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确定最低工资标准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当地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按照规定,在最低工资标准中应包括社会保险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也就是说职工拿到手的最低工资在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实际所得应低于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太原市的社保最低缴费基数是2247元,个人扣款大约为247.17元。
1450-247.17=1202.83元
1202.8******0.8=962.264元
也就是说如果该企业发放的1000元生活费里不需要再扣除社保个人部分,他就是合法的。如果还要从1000元里面扣除社保个人承担部分就是不合法的。
4、生活费的发放方式是否合法?
停工期间不支付生活费,复工之后逐月支付20%是否合法?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和58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基本生活费是由国家规定应该支付的,因为和最低工资放在了一起,而且是给停工待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用,所以要按工资的发放标准方法发放。本案例中的发放方式是有法律风险的。
根据《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停工停业期间未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的。
当然基本生活费跟缴纳社保一样,民不告官不究。企业的可以复工后发放,只是一旦被发现就要承担相应的风险。
摘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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