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相关规定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企业发放工资确有困难时,应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给予适当帮助。”
通常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不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
很多人都有个疑问,最低工资到底是减去社保个人扣款以后的金额还是包含在内呢?
依原劳动部于1993年11月24日公布并实施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那么,职工最低工资中不能扣除社会保险中个人应缴费的部分。
如果最低工资是2004年3月1日以后确定的,即依据《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确定最低工资标准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当地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按照规定,在最低工资标准中应包括社会保险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也就是说职工拿到手的最低工资在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实际所得应低于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