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可以看出,即使是试用期员工,其工作、辞退等都不是可以随便由公司操作的,在《劳动合同法》的第十九、三十五、三十九条中都有明确规定,辞退员工要讲事实、有根据或通过协商进行,否则,随着员工法制意识逐渐加强,公司有时候会付出金钱、时间、声誉的代价的。
1.0 实践中,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实际情况看延长或缩短对劳动者的考察期,都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1.2 延长后的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定上限;
1.3 必须在之前约定的试用期届满前延长;为避免事后取证难的问题,建议用人单位务必采用书面的形式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劳动签字视为劳动者同意。
2.0 试用期内辞退员工,就需要我们在招聘前就将岗位的录用条件、任职资格等进行完善、确定,那么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2.1 合法、清晰和具体明确的录用条件;
2.2 有效的试用期评估与考核;
2.3 必须在试用期届满前作出解除决定;
2.4 拖过试用期或延至试用期后解除可能要承担违法解除的结果。
3.0 用人单位解约要面临的后果:
3.1 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3.2 经过工会程序(设有工会的企业);
3.3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劳动者具有过错新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不需要支付任何赔偿。
同时我们必须要注意到:部门取消不能作为企业单方调岗的理由,一定要注意与员工的协商。
建议:
1.及时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在试用期届满前解除其劳动关系,并送到其提供的地址,以免造成不小心过了试用期的事实存在。
2、收集其违规的事实。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试用期工作目标未达成的事实依据,二是违规违纪的事实,三是简历或面试环节中与真实情况不相符的背景调查资料。有了这些证据,试用期解除他就相对容易并具有合法性。
2楼 云河
感谢分享!
萤火虫丫头
@云河:欢迎常来
1楼 沉默的流星
感谢分享,学习了
萤火虫丫头
@沉默的流星:谢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