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有:
一、延长试用期的风险。公司延长李某的试用期,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李某可以主张公司支付赔偿金。
但是此事还有一个例外,就是看公司和李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是多长时间,如果和李某约定的试用期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并且延长一个月试用期后仍不超过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司的做法也是合理的。因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公司延长试用期后,李某也没有提出异议并且不能举证当时是被迫的,公司延长试用期的做法也是合理的。
二、辞退的风险。辞退决定通知李某,如果是书面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公司有支付二倍赔偿金的风险。如果是口头的,风险则很小,如果李某不能举证公司对他的辞退决定。
补救或规避措施:
一、如果没有上述的两个风险,公司可以不用补救,书面通知李某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岗工作,否则视为其放弃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公司不用支付补偿。
二、查规章制度。公司有没有关于迟到的处理措施,或者有没有旷工的处理措施,如果有迟到达到一定天数或者旷工到一定天数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书面通知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有上述的规章制度,还必须核实以下情况:一是员工严重违纪的依据;二是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制度;三是依法制定的规定制度已经公示或告知员工的证据;四是公司依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决定;五是证明该员工“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相关资料。
三、如果不符合上述的两种情况,和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商解除支付的最高限不超过公司应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数额,并且将一切证据保存好,防止员工事后再翻账。
1楼 沉默的流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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