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的问题,主要有:
1、不得延长试用期。劳动合同法中明文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在现实过程中,公司的操作往往与本条相违背,调岗,表现不佳等原因都成了部门延长试用期的理由。这无形中给公司带来的巨大的风险,如果认为试用期的时间较短,不能更好的考核新进员工,那可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签订适当的时间,规避试用期短的问题。像案例中李某,公司在用人方面显得没有明显的标准,像这样22天能迟到18天的,我不认为有任何理由还能延长试用,应该果断予以辞退,把风险扼杀在萌芽状态。
2、辞退中的风险。公司辞退他的理由是否构成严重违纪,在规章制度中如何体现,是否公示,经全体员工讨论认可等等都没有提及,这都是一个规范企业所要提前想到并做到的,这样规章制度才能在日常工作中得心应手。同时,辞退通知李某的方式需要以书面形式,不能口头告知。
公司遇到这样的问题,也是几个机会,借着这个机会,让公司的各方面能够走入正轨,避免同样的事情再次发生,我们的工作就是以最坏的打算来准备,但同时不能放弃沟通等途径,合理的规避可以让企业节省费用,也能体现出个人解决问题的能力。
3楼 锦毛米老鼠
"像这样22天能迟到18天的,我不认为有任何理由还能延长试用"
2楼 沉默的流星
感谢分享,学习了
1楼 StanlyXiao
分析得很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