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公司辞退试用期员工。首先我们要确认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时、无原因地辞退劳动者吗?回答是否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试用期内,只有当劳动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辞退劳动者: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这个案例中,公司可以保留相关证据,根据(1)和(8)来进行辞退,必要时保留培训后仍不胜任的证据来辞退员工,不必支付补偿金。
第二种,依旧参照上述标准,提高转正要求,让员工自动离职。加强试用期考核,用考核结果来证明员工不胜任,从而迫使员工自动离职,进而避免辞退所需担负的举证相关事宜。
其实,试用期就是个双方选择、考核的过程,“合则留,不合则去”,其中的不合建议最好以好合好散的方式解决,换位思考,自己当初的试用期不也是满心期望、小心翼翼。现在招人不易,留人也不易,为公司选择筛选出最合适的人才,既避免纠纷又节约成本,最好还能留个好印象,边摸索边提高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