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一直以为,员工在试用期内,企业的用工自主性就强很多,就是以“试用期不合格”,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时随便的辞退员工,看到今天的这个案例,又补了一下对应的劳动法,发现,原来试用期也是不可以随便辞退员工的,随便辞退也是有可能付赔偿金的。瞬间觉得,劳动人民的权利,《劳动法》是保护的相当好啊,就是实际中“上有决策,下有对策”的情况太多。中国人民那么注重人情关系,真的撕破脸走仲裁走法院的还真会顾虑下。
在本案例中涉及两点概念:延长试用期是否合理;公司怎样无额外成本的辞退员工。
第一点,法律中没有限制说不能延长试用期,但是规定了试用期的范围,如果公司跟这个员工签订的是三年的合同,最长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如果延长的这个一个月试用期,在六个月的范围内,是不违法的。但是有另外一个前提,是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员工不同意延长,公司无权单方面决定,如果强制了,也是违规的。这一点,在案例中员工坚决不同意,而且态度强硬。本来是想说能不能再沟通下,以另外一种形式提出,缓和的语气,“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打人情牌,让员工同意延长一个月的试用期。但是员工吃不吃这套暂且不说,看案例中公司的意思,是想辞退了,那就考虑第二点了。
试用期辞退员工,最长见的就是“试用期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之前确实以为,这个理由一出,员工只能灰溜溜的收拾东西走人了。但是今天发现,不是这么简单的。公司需要证明员工试用期不合格,比如考核分数,比如面谈记录,比如对话录音。如果这些有的话,那公司可以很理直气壮的辞退员工了,也不用赔偿。但是公司没有,那就要小心了。有的员工不会计较,觉得被辞退就已经很丢人了,还有像我之前以为的,公司的这个理由很充分了,只能走人了。但是如果遇到很懂劳动法,或者有很懂劳动法的人点拨下,发现公司没有这些东西,那免不了要闹一闹了。这样公司免不了2倍赔偿金(员工一个月的工资)了事,而且这样的前例一出,后来者就难免会效仿。为避免后患无穷,公司能做的就是做好试用期、正式员工各项考核记录、面谈记录,以备不时之需。
其实现在公司很多现象是,考核的时候大家都不想得罪人,都给好话,各项考核分数很高,但是不知道哪天跟领导不和了,领导一气之下就要辞退这名员工,而且态度强硬,非得让人资部去处理。这样就很有风险,所有的烂摊子就都得人资部去收拾。闹到这份上,再在一起和谐的工作已经不可能了,只能辞退影响力不那么大的员工了。其实这样,对公司对员工都是一种损失。所以,我还是比较向往外资,人情世故不是那么重,什么都有严格的SOP流程,是谁的职责就是谁的职责,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该怎样的成绩就是怎样的成绩,相对客观公正,也好拿出来说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