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司角度来说,有需求才会增加一个岗位,岗位工作的内容,工作的饱和度等因素都应该考虑。撤销一个岗位,一定的损失和麻烦也是用人单位必然会考虑和承担的。用人单位肯定要对这些看是隐形的问题有所预见和承担。
试用期的约定劳动法有明确的规定只能约定一次。因为用人单位的问题让求职者承担多一个月的试用期,这个亏,求职者肯定是不愿意吃的。
若用人单位真是要考察该求职者的岗位符合度,可以在将该求职者的绩效作为工作表现的一个考核标准来使用。
若用人单位确实不准备要该求职者,肯定只有相关的赔偿处理,毕竟是用单位的问题造成这样的情况,作为HR虽然要站在企业的立场,但是对应该准备求职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