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上海一家电子研发类企业,技术部有一位新进员工,目前处于试用期,还有2周就要转正了,但因为公司业务方向的调整,导致他的岗位没了工作任务,基本上就是闲着,所以公司决定撤销这个岗位,调他到其它部门,经过沟通后他本人同意去,不过公司方面希望能多延长一个月试用期,看看他在新岗位的适应情况,这一点他不愿意,一定要公司承诺他转岗后按正常时间转正,且态度强硬。公司不同意,决定辞退这位员工。该员工认为公司没有理由辞退他,他希望公司能给他补偿。
现在,公司辞退他的决心已经下了,但是要怎么样操作才能避免风险呢?请大家帮我想想办法。
一、案例传递的信息:
1、新员工2周后试用期结束
2、公司业务调整,该员工岗位撤销,调岗。
3、公司要求试用期延长一个月,即重新约定试用期。
4、员工不同意,公司决心辞退,员工要求补偿。
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何规避辞退员工的风险,将成本降到最低?
二、案例涉及到的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三、案例分析
1、站在公司的角度分析:
首先,员工到新的岗位的适应情况有待考察,需要延长试用期,这样利于公司找到真正合适的人才,避免因为调岗后不适合新岗位而辞退。
其次,公司既然已决心辞退该员工,就需要有证据。如“公司以“与岗位录用条件不符合”来辞退劳动者,劳动者可以要求依法要求公司出示该岗位具体的录用条件,若没有则公司的行为违法。”司法实践中,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会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书面证据证明(1)其存在明确规定的书面“录用条件”或“业绩考核指标”等等内容,来证明到底什么是录用条件,什么是不能胜任;(2)用人单位已经将该等材料告知劳动者。这两项任何一项不能证明,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如可以证明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赔偿金。
2、站在员工的角度分析:
首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公司只能与自己约定一次试用期。
其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赔偿金。
3、HR的角度:
应主动向公司领导说明试用期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及赔偿金,若决心辞退,则需要收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关于员工的相关情形的证据,提前准备;若无证据,则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员工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此处的月工资是税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