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给我一个机会吧?
老板:怎么给机会你啊?
HR:我想做个好人。
老板:好啊,跟员工讲去啊,看他给不给机会你。
HR:那就是让我去死。
老板:对不起,我是老板。
HR的角色,注定就像无间道里面的卧底,整一悲剧:夹在劳资之间,两面不讨好。遇上明主还好,天真的老板总是让我们精神为之一振。牢骚先发到这里。在重新审题后我发现一个问题,题主问的是“要怎么样操作才能避免风险”,也没说老板是不是不想给任何补偿!那么,我们是否只是在惯性思维中,认定这家公司的老板不想给补偿还想无风险炒人呢?这种先入为主,我们还是要慎防啊!
回归正题,首先明确一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想延长试用期需要具体看合同期和试用期的时间长短是否在劳动合同法允许的范围之内,但双方协商一致是前提,所以员工不愿意的情况下基本上是没门。
题主这里说到的风险,估计是出自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随意炒掉员工,要炒,还得出示劳动者符合第三十九条或第四十条第一、第二项情形的证据才能炒!
如果公司已经决心炒掉,主要分两种情况,免费和付费。
免费版:如果要走免费版,也分几种思路:第一种,证明他的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收集试用期的各种证据,然后在试用期结束前开掉他;第二种,背景调查以证明其履历造假。但这种做法需要有企业相关规章制度作为后盾,否则企业需要举证造假部分是影响企业录用员工的关键因素,会增加企业败诉风险。第三种,劝退,让员工自己提出离职申请(怎么个劝法各大神讲得很详细了,不累述),但该员工态度强硬,估计想成功有挑战,建议先了解一下这个员工牛X的资本在进行动摇。
付费版:走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然后根据其试用期平均收入给半个月工资即可,试用期最多半年,所以也就给半个月的工资,其实代价已经相当的低廉,又不用费时费力,唯一的风险就是员工不愿意协商。不愿意协商的情况下,就需要双倍赔偿炒掉,不过嘛,要是不愿意协商解除,说实在公司多的是办法折磨员工…(又要黑化了…)。不过在下不太赞同做大戏来折磨员工,这样既费演员们的心血,又失人心,折磨员工的时候还得养着,赔了夫人又折兵,是下下之策,不如给钱图个清静,也是买个教训。
其实说了这么多,关键还是要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案例中,企业之所以陷入被动,主要是因为岗位调整的时间实在太巧。在下认为,案例公司的业务部门和HR部门的联系可以更加紧密一些。当业务方向有调整迹象的时候,案例中的岗位就应该停止报人员需求和招新;而在决定撤销岗位时应该预先考虑在职人员的安置问题,并先行摸底沟通。总体思路是,不要等到情况紧急的时候再来思考方案,否则迫于时间压力很处理失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