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期岗位调整及延长试用期的问题,曾经遇到过,根据案例所述,简略分析建议如下:
一、首先查看合同约定,查看约定试用期是否合法。
新入员工必须在入职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根据当时劳动合同里约定的岗位及转正考核期来进一步分析。首先分析试用期约定是否合法。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关于试用期调整岗位及延长使用期的两种考虑。
“因为公司业务方向的调整,导致公司决定撤销这个岗位,调他到其它部门,经过沟通后他本人同意去”,在这个前提下,双方可以继续执行试用期约定,继续试用期的考核要求,如果员工因为还有2周就可以转正,却因为公司方面原因被延长一个月,换位思考,员工肯定是不情愿的。建议在这方面,可以细化转正标准和考核内容,如果员工确实能达到转正要求,符合岗位胜任能力,公司理应按原承诺为其办理转正。如果员工不能顺利通过转正考核,公司理所当然可以要求延长试用期,员工在考核和事实面前自然也无话可说,接受延期转正。
三、最坏的情况,双方谈不拢,可用两种方式结束。
第一种,公司辞退试用期员工。首先我们要确认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时、无原因地辞退劳动者吗?回答是否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试用期内,只有当劳动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辞退劳动者: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这个案例中,公司可以保留相关证据,根据(1)和(8)来进行辞退,必要时保留培训后仍不胜任的证据来辞退员工,不必支付补偿金。
第二种,依旧参照上述标准,提高转正要求,让员工自动离职。加强试用期考核,用考核结果来证明员工不胜任,从而迫使员工自动离职,进而避免辞退所需担负的举证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