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这是一场有道德瑕疵的操作。我们可以站在道德的高地,说企业老板如何不人道,HR如何不仗义。但吐槽完毕,设身处地为HR想想,有时候还真不免要面临这样的处境,解决类似的问题。
所以,今天的分享,建议我们抛开道德判断,做一个纯技术的探讨。我将本案的焦点归结为两个:企业能不能调岗;能不能达到员工自动离职的目的。
解决了这两个问题,就能够得出如何操作才能不给公司带来风险的途径。这种途径或许存在,也或许不存在。
1、关于企业调岗
对于企业调岗,涉及劳动合同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35条、42条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19条的有关规定,企业安排员工调岗,只能适用以下三种情形:
(1)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同意调岗;
具体到本案当中,如果单位能够成功说服该员工调岗至销售岗位,双方对劳动合同作出变更,自然调岗无风险。
(2)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
本案中,该员工工作热情下降,屡次出错,如果企业在管理制度当中明确了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标准,并将上述情形纳入不能胜任工作的规定当中,则企业可以将其作为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而单方面做出调岗。员工拒绝调岗的,企业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该种情形,企业仍需支付补偿金。
(3)根据劳动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
该种情形主要指一些特殊岗位,基于劳动保护的需求需要进行岗位轮换,或者双方明确约定了岗位变更的事项,当约定条件触发时适用。本案当中,该情形不适用。
除以上三种情形之外,企业单方安排员工调岗,均为违法,存在法律风险。
2、关于无风险离职
调岗情形(1)完成后,如果员工因为薪酬待遇问题不满而主动提出离职的,则企业可以达到无风险离职的目的;调岗情形(2)仍需支付补偿金,不能达到企业预期的目的;情形(3)不适用。需要说明的是,即便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岗员工工作岗位”,也不属于明确约定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