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案例问题:
1、主角是物流主管,工作年限6年半
2、物流主管最近工作经常出错,要求客户请吃饭,随意支使下属,导致内外部都怨气很大
3、老板预备辞退物流主管,并且不给补偿
4、老板的想法是调岗调薪,逼走物流主管
解析案例:
一、物流主管发生变化的原因
是故意的还是无意,我觉得人力资源部门的员工应该调查,了解清楚才能采取以下的各种措施。
二、收集证据
1、如果不是故意的,人资部门以及部门的领导应该及时与其沟通
2、如果是无意的,人力部门应该收集好证据,如工作经常出错,要求客户请吃饭等方面的问题,应该收集整理好证据
公司直接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看公司的制度里面都有这样一条规定:不允许跟客户发生私人金钱往来关系,解除劳动合同。
三、调岗调薪
一种是直接说明理由;
第二种就要委婉一点了,属于哄骗型的。大概就是说公司与被重用他,但是他没有市场经验,所以要去市场部门历练一下之类的。总体来说就是说好听的,把他哄去新的职位
2、办理调岗调薪手续
3、确认员工签字及新部门的接收工作
四、关于辞退的补偿金
如果公司无理由辞退员工,属于公司违规解除,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来赔偿
补充知识点:
赔偿金的问题: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按照规定,物流主管在公司工作6年半,应该支付的补偿金月份是6.5或是7个月。如果工作年限是在6年6个月以下就是6.5月,超过6年6个月,哪怕的超出一天,就是7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因为是违规解除所以有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2倍,所以是6.5X2=13,或是7X2=14。
有人疑问了,那总共赔偿不就是13+6.5=19.5 或是14+7=21 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因此,公司违规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支付了赔偿金就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例中根据物流主管的工作年限,如果公司违规解除劳动合同,你们支付的赔偿金为13月工资或是14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