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我是上海一家制造企业的人事主管,在本部门里有一位员工,负责管理全公司所有人员的考勤,他在职期间,每月汇总考勤数据,将汇总好的数据给我做薪资,但经常将自己的考勤迟到或者早退数据抹去。这个月,他又一次做手脚的时候被路过的领导当场逮住,领导大怒,要求我们人资部门严肃处理,言下之意是让辞退他。
我想请问,因为考勤作假而辞退员工,会有什么风险吗?我要怎么样来具体操作?
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辞退员工需要哪些法律依据。我国《劳动法》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作为人事主管来讲,该员工“经常将自己的考勤迟到或者早退数据抹去”,说明他早已知道此事非一次所为,而且属于经常性动作,对这种行为应当给予警告、处罚、处分等处理,公司的规章制度里面应当明确对于考勤作弊这一项的处罚规定,发现1次怎么处罚、发现2次怎么处罚,累计超过3次是否应该属于严重违纪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细查一下之前的考勤记录,做好统计,留好证据。如果领导真的要辞退该员工的话,就需要证明该员工的所做所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这一条,制度条例中要有所体现。
作为公司的监管部门,应当知法守法,严格要求自己,这样才能正部门之风,正企业之风。人资部门负责人应当负主要责任。对于这样一个不能严于律已的人,何已能够统计整个公司的考勤,看来他统计的结果也不能令人信服。事已至此,应该考虑换人的问题。如果其还有其他一技之长,可以安排合适的岗位,从本岗位调离。或者对其做一次深刻的谈话,让其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并做出相应的经济处罚,避免以后此类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