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对员工和公司来讲都是一件大事,不能随意做出决定,一定要依法按制度办,不能想当然、心血来潮式的处理,在现实工作中,一些冲动型领导因为员工做出了某些违纪行为,通知HR部门“立即开除、一分钟也不要留”,结果因为“制度不健全、流程不合理”在仲裁、诉讼中败诉,给企业既带来名誉损失、又让留在公司的员工感到心寒,真是双倍损失啊。我们来看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