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各位专家:
我公司是一家私营企业,大小事都是老板说了算。根据公司生产需要,去年老总通过介绍外聘了一名生产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各项生产管理工作。但当时老板与其签定的合同有一条款为: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违约,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乙方年薪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签定年薪为30万。现经过一年的观察,发现其对本公司生产没有带来实质性影响,如果现在回报他,按照合同的规定需向其支付一年的违约金吗?(合同是老板自己签的,本人当时还未到本单位)
劳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条款: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的条款: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分析:如果公司现解除劳动关系:需支付经济补偿及赔偿金即可。但我又想合同上是按乙方年薪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劳动仲裁的话,真的是按年薪赔偿的吗?有点举棋不定。请高人解答。
4楼 奋斗中的青年
如果确实与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无关的话,可以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如果是老板单方面的,那就是违法的,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3楼 小鱼儿
认真看了
2楼 小花
又是一篇好文章
1楼 小封
很好,很精彩,学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