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中的事务:
1.离职员工必需要有1个月交接期,如果未交接完,就继续延长,如果是提前交接完毕的,员工也要待满一个月才能走,以便留出一段适应期。
此条合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这样做也不能说什么
2.员工提出离职后心已经不在公司,经常请假,早退,导致他们的考勤很难做。
如果还是在离职期内的,员工是否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来实行 请假 呢?如果是,那么我们也不必犯难,按正常工作来就是了,如果不是,那么也请参照公司的请假制度来。至于早退什么的,有公司制度我们还难做吗?
3.我向公司领导建议,做好离职交接就可以提前走人,不要再拖这么长时间,但领导还是坚持。
我觉得你可以从用人成本和员工心理方面和领导沟通下,比如:在一天就要多付一天公司;员工心不在公司了,有时候甚至会散发点对工作负面影响的情绪而带动其它员工产生负面情绪;好聚好散,既然要走,何必大方点,说不定还能起个正面形象:公司对离职员工还是很客气的!
一般领导都会听进去吧,除非那领导是“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