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问,什么时候最能体现企业对于员工重视程度?我会肯定的告诉他:就是在他要离开的时候。
所以案例所体现的事实实际上是员工离职管理的问题,就此我提两个观点:
一、合理理解法律法规:
以上各位看官已经把法律列举的很具体,我不再列举,有两个时间点,需要注意:试用期可以提前三天,转正后员工一般是一个月的时间也就是30天。这是法律法规所提供的一个标准线,我们要合理理解,一般的人理解不能少于这个时间期限,那就有点生硬,这个依据我的理解是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的一个时间期限,有些职位事务交接完毕其实就可以离开了,其余公司和个人其实都是好事,好合好散。当然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有些岗位是需要一定的交接期限的,这个必须有,所以就要求我们必须坚守原则,维护公司利益。在处理员工离职交接时间问题的时候我觉得还是以协商为主,多感谢,让员工欣慰而走,不负气而走;
二、离职管理体现人性:
虽然法律有时间限定,但是作为法律法规只是提出一个时间概念做参考,并没有说明必须强制执行,或者说要承担什么后果,所以作为企业来说,在离职管理中已经要以情感交流感化为主,我们以前的老总,基本每个员工在离职时候,他都会不辞劳苦,表示感谢慰问,并施以小恩小惠礼物作为感谢,这些小细节为公司赢得了很多外在好评,所以说HR在处理这些事情当中以尊重人性为主去协调处理,万勿硬卡死上,导致两败俱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