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公司可以有不同的考勤模式,同一公司不同的岗位也可以采用不同的考勤模式。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既然法律上都允许采用不定时工作制,企业当然可以。当然,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上要明确公司的哪些部门、哪些人员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哪些部门哪些人员实行固定工时工作制。并在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和员工约定好。
毕竟,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对业务人员的考核都是采用结果导向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