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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试用期不合格,如何辞退新员工

作者 Nick.Gao 2014-07-21 08:15 60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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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一起“辞旧迎新”吧!
看到“辞旧迎新”这个话题的时候,已经是2014年的七月份了。时间如转眼,也如一瞬间,2014过半了。在这个一半新...  我要投稿 >

一、试用期的含义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

通过试用期的含义我们知道试用期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个双向了解的过程,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劳动者可以通过试用期了解用人单位是否达到自己的预期。用人单位则通过试用期对招录的劳动者进行考核,甄别其是否符合单该岗位招录条件。由于目前众多HR法律意识不是很强,有的甚至以“试用期不合格”为万能的法宝违法约定试用期、非法辞退试用期员工。但是,随着新生代80、90后员工逐渐成为就业主力军,他们知识水平及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劳动关系的合理处理就先的愈发重要了。

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试用期”的约定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1.用人单位对录用岗位制定了明确的录用条件,如劳动者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业务水平等;2.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规定的录用条件;3.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4.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在劳动者试用期内。

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定要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进行考核、评价,并在试用期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三、从法律条款看企业如何规避辞退试用期不合格员工法律风险。

(一)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合同不能随意为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经济赔偿金。具体而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须符合以下要件:

1、用人单位有合法具体明确的录用条件

    要对“录用条件”事先进行明确界定。录用条件一定要合法、明确、具体,可操作。首先,切忌出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录用条件,如乙肝歧视,对女性设定婚育方面的条件。其次,切忌一刀切以及将录用条件空泛化,抽象化,比如说符合岗位要求,就不能仅仅说符合岗位要求,而应该把岗位要求是什么,怎么衡量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固定下来。第三,“录用条件”应该是共性和个性的结合。所谓“共性”即大部分企业和岗位的员工都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比如诚实守信,在应聘的时候如实告知自己的与工作相关的信息,包括自己的教育背景、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等等。所谓“个性”即每个企业、每个岗位或者职位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有的有学历的要求,要求获得相应证书,有的有技术的要求,比如能符合企业招聘时对岗位职责的描述等等。“录用条件”的共性可以通过规章制度进行明确。“录用条件”的个性可以通过招聘公告、劳动合同等等和规章制度结合起来进行明确。

2、录用说明书要事先公示或告知

 公示,简单说来,就是要让员工知道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就是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知道了本单位的录用条件。那如何进行公示呢?方法有以下几种:(1)招聘员工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2)劳动关系建立以前,通过发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其签字确认;(4)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3)规章制度中对录用条件进行详细约定,并将该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签订前进行公示。比如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3、不符合录用条件须有证据证明

 不录用不能跟着感觉,得建立在公正、客观的基础之上。用人单位如果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举证义务。即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了劳动者,并根据录用条件对劳动者进行了考核;有相应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达到录用条件;已将考核结果告知了劳动者;将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送达了劳动者等。由于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严格责任的规定,因此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把工作做细, 尽量做到滴水不漏。

 证据的取得和固定离不开完善和严格贯彻考核制度。应当对新员工结合录用条件进行动态跟踪考察。在考核过程中,有硬性指标的可作量化的考核,无法量化考核的可进行考评,作出评语。

4、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须在试用期内

 用人单位必须在试用期内就对劳动者进行录用条件考核,并在试用期结束前作出留用或解除的决定并送达劳动者。实践当中,有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结束后才对员工进行考核或者在试用期结束后才将解除决定送达。这种做法,等于自弃权利。即使公司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也不能再以此为由辞退员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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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5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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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朗古堡的猫

8楼 布朗古堡的猫

谢谢分享,学习了

2014-07-24 08:57:21 回复 赞(0)
小熊猫

7楼 小熊猫

学习了,谢谢

2014-07-21 16:11:55 回复 赞(0)
要做评论区最靓的仔

6楼 要做评论区最靓的仔

赞一个

2014-07-21 16:07:34 回复 赞(0)
尚无心

5楼 尚无心

感谢分享、解答!

2014-07-21 15:57:14 回复 赞(0)
信了了

4楼 信了了

挺好的,学习了

2014-07-21 15:47:30 回复 赞(0)
壮志凌云

3楼 壮志凌云

看起来不错嘛

2014-07-21 15:45:44 回复 赞(0)
小酸梨儿

2楼 小酸梨儿

很有收获

2014-07-21 15:35:27 回复 赞(0)
邓期

1楼 邓期

这个自己想的办法最好,第1票支持,欢迎回访提建议http://www.hrloo.com/rz/13163330.html

2014-07-21 11:33:15 回复 赞(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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