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上梁不正下梁歪,但只要上梁正了,而且敢于管理,以理服人,对事不对人,下梁也难有不正的机会。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制订内部合法管理规定的权力,只要内容、流程上不违法,公司全体员工就应当遵守之,否则,将可以动用合法的管理制度来约束、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有以下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